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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大力处置“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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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大力处置“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违规操作,交行、浦发命中!
近期,麦票君看到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两则处罚。处罚对象分别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及浦发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被罚原因系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对于交通银行青海分行处罚
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2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存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被挪用于开立信用证保证金及违规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青海银保监局对银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李鹏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青海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
最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对于浦发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处罚
青海银保监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尽职,未对贴现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与管理,导致贴现资金直接回流出票人,被罚款30万元。责任人马海青被罚款5万元。
两起处罚决定都谈到了一个关键词,即
贴现资金直接回流出票人
那么何为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呢?可能不少票友会对这种操作有所疑问!
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第一手出票人,付出后经过几个单位来回转让,票据最后又转回到第一手出票人这里,银行是不允许的,票据不允许有重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的。
我们有时候会看到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一些票据贴现违规大案,不禁令人嘘唏。到底是业务人员防范意识淡薄,还是大家明知故犯呢,或许两个原因都有。
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
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卡:业务员在受理过程中,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据贴现。
防范风险的第二道关卡: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防范风险的第三道关卡:当然,除了业务人员,各位申请贴现的票友也要注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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