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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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理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条文:
 
  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70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罚
 
  根据《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理是这样的: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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